據新華社7月3日報道,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民李某,因無證無照收購玉米價值達21萬余元,近日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一審判決犯非法經營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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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經報道,李某的行為是否應該判處非法經營罪以及糧食收購許可制度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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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判處非法經營罪雖形式上于法有據,但應該進行實質性審查,即李某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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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副院長鄭風田則認為,糧食收購許可制違背了基本實際和農民利益,不利于國家農糧市場改革,應予以廢除,實行備案登記制即可。
新華社報道稱,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李某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1萬余元。李某隨后將非法收購的玉米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非法賺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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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非法經營玉米收購,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1萬余元,數量較大,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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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04年5月26日發布,2013年7月進行了修訂,并于今年2月進行了部分修改。其總則稱“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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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規定,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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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判處犯非法經營罪,《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屬于國家規定,李某顯然違反了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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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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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齊林表示,李某收購糧食經營數額超過五萬,臨河區法院的判決是于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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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阮齊林同時也表示,非法經營罪有一個實質要件,就是擾亂市場秩序。李某收購糧食,雖然沒有得到許可,形式上屬于非法經營,但如果不僅沒有擾亂市場秩序,反而對糧食市場是有益的,實質上達不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也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工商部門進行處罰即可,所以對李某的行為應該做一個實質性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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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副院長鄭風田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糧食收購許可制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主導資源配置,相關規定應該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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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風田認為,應該廢除糧食收購許可。他認為許可制違背了基層實際,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政府鼓勵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為農業生產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收糧就是產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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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強化了糧食部門的利益,但不利于了農民利益和國家農糧食市場改革。”鄭風田認為,廢除許可后,收購糧食進行登記備案即可。
因“無證購糧”獲罪,跟時代的進步訴求格格不入,它只會強化本就不合理的糧食系統行政壟斷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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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民李某,因“無證無照”大量非法收購玉米,涉及金額21萬元,被當地法院判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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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日前經報道后,引發軒然大波。很多網友大跌眼鏡,誤以為穿越到1986年那個打擊“投機倒把”的年代。也有人認為,應堅持“違法必究”,既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收購糧食應該取得行政許可,李某沒有取得許可就收購糧食,當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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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追問的是,收購糧食必須取得行政許可,這是否合乎改革本意?通過刑法追究李某這樣的“小糧販”,是否固化了糧食系統的行政壟斷?就個案來說,李某收購百余噸玉米的行為,即便行政違法,是否應該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200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但不知道因為什么原因,當年制定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雖然寫道:“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卻仍留了個尾巴:“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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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在2013年以來經歷了若干輪“放權改革”,收購包括玉米在內的糧食應取得行政審批,仍沒出現大的松動。今年初《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后,也僅順應公司登記制改革的大趨勢,將之前的糧食收購“先取得許可證,后辦執照”,改成了“先辦執照,后取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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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看到,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糧食的“統購統銷”是僵化的計劃經濟的典型代表,在改革開放后,糧食統購逐漸瓦解。可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的“全面放開糧食收購”改革愿景,至今沒能實現,這不能不讓人懷疑,糧食系統部門利益太根深蒂固。
而事實上,像王力軍這樣無證在收購糧食的農民,全國各地數不勝數,甚至都成了糧食收購主力軍之外的又一支“主力軍”。雖然他們名義上確實“違法”了,但實際上卻為國家的糧食收購工作在默默做著貢獻。當然,還是“法律的歸法律,情感的歸情感”為好。不過,既然那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被許多學者認為存在“濃厚的舊體制色彩”,那么就要盡快重新修訂才行,不能讓這個實際上過時了的“條例”仍在阻礙正常的糧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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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單靠國家或一些有實力、有經營資質的大戶收糧,根本不可能滿足糧食大量增產后的收購,尤其是玉米。而像王力軍這樣有經驗的農民,就恰好填補了這一空缺。這樣的小個體戶,其收糧的價格也不可能太高。他們都有靈活多變的特殊優勢,熟悉行情,能把那些無法消化的低價糧收購上來,再通過他們特有的渠道再銷售出去。
而且,這樣的經營方式風險很大,又很吃辛苦;王力軍們事實上就是在幫國家解決糧食滯銷問題。因此,要說處罰,法律上說得通,但既然知道法律滯后,就要修改,別做這種法律有規定卻傷農民心的事兒。“糧食專營”早該被淘汰,其規定的糧食價格都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這也成為目前中國糧食過剩的一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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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王力軍無證收糧被判刑,違法的不僅是他自己,還千千萬萬“逍遙法外”的其同行、糧站,乃至糧食主管部門,因為這些部門都與王力軍們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處罰王力軍,與法合理,與情相悖,因為糧食部門就是在“縱容”他犯法。所以,盡快廢除不合理的“糧食專營”條例,乃至廢除糧食專營體制,就該是接下來應該做的。
信息綜合自澎湃新聞網(上海)、新京報、齊魯網、中國鄉村發現
◆ 編輯/排版:李斌 陳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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